河北省落实知识价值导向分配政策 高校科技人员迎来重大利好

来源: 河北教育发布 时间:2017-09-21 08:35 浏览量: 390 作者: 一枝梅

为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全省科技人员的利益关切,在注重健全绩效工资增长机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市场机制,突出奖励绩效和鼓励成果转化。

1.优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

提高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收入。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特别是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相应调整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稳步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获得合法收入。激发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让其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获得合理回报。科技人员可依法依规离岗创新创业、合理取酬,高校教师可通过创业兼职、多点教学等取得合法报酬。

2.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调节自主权。支持科研机构、高校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科研管理等方面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建立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自主确定被聘用人员的协议工资或年薪水平。对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使用。

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完善绩效工资激励制度。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体现自身特点的科研业绩考核、绩效分配和科研奖励办法,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分配中向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倾斜。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校可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奖励和报酬支出管理。科研机构、高校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单位科研奖励的支出,以及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对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中长期目标考核。落实国家对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中长期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机制。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适合高校教师特点的分类评价,对紧缺急需和业绩突出的教师实行直评直聘制度,加大对业绩突出、同行认可的教学型名师岗位激励力度。

3.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机制

健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智库和决策咨询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软件设计、软科学、科学普及等项目探索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4.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

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激励政策落地。科研机构、高校要制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转化评价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强化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股权激励。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鼓励对科技人员进行期权奖励。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期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转化项目近三年形成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

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股权内部奖励管理制度。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机制。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落实“四技”服务激励政策。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高校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作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

5.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

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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