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强中等学历层次幼教类办学机构管理
来源: 河北教育发布 时间:2017-06-02 08:25 浏览量: 309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幼儿教育类专业办学机构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促进幼儿教育类专业健康发展,日前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办学机构管理有关事宜提出要求。
管理原则
按照“控制布局总量,扩大办学规模;规范专业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原则进行管理。
整体谋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本区域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保证高质量办学。全省办学资质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0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做适当调整。
资质确认
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办学机构实行注册备案制度。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申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资质确认,并报教育部备案。
办学评估
对已具有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资质的办学机构,省教育行政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的办学质量评估。其内容包括专业师资、设备设施、课程设置、教材使用、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就业状况等方面。
淘汰机制
严格执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教育类专业办学机构检查评估的通知》(冀教师〔2008〕18号),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办学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招生、取消办学资质等处理。暂停招生的办学机构,经评估达标后,可恢复招生,仍未达标者则取消其办学资质。取消办学资质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培养目标不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2.年招生规模不足100人。
3.没有满足学生教育实践需要的相对稳定的教育见习和实习基地。
4.毕业生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率不足60%。
5.应届毕业生年底就业率不足80%。
6.私设校外班、办学点、以联合办学名义将幼儿教育类办学资质转让等违规办学行为。
省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检查督导,强化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办学动态、政策举措、评估结果、资质确认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