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民办学校招生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来源: 河北教育发布 时间:2017-03-28 08:52 浏览量: 106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日前,石家庄市教育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直属学校牢固树立招生工作一盘棋思想,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
通知要求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责任制,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之中,统一推进、统一规范、统一监管。要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任何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开始时间不得早于6月1日。
通知强调
民办学校招生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一是民办学校要合理确定招生对象。主城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招收非主城区学生;其他县(市、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二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专项工作要求,民办学校要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在每班不超过56人的班额原则基础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计划中应根据学校寄宿条件,明确列出招收非主城区(或非本县区)计划数。三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每班不超过56人。凡超范围、超计划的招生结果一律作废,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
通知强调
民办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自觉维护全市良好招生秩序。严禁违反全市统一安排,提前组织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或在招生录取截止后继续录取学生);严禁超范围、超计划、超班容量招生;严禁通过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严禁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开展选拔生源的各种活动;严禁通过书面或口头许诺、提供钱物资助、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禁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准以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学生及家长;严禁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做好均衡分班工作。凡违反上述规定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削减该校第二年招生计划数,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还将在当年办学许可年检结果中认定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