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河北教育发布 时间:2017-01-25 08:58 浏览量: 899
日前,河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联合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省属有关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规定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建立合理分担机制,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和省属学校上报的上一年度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各级分担比例等,提出本年度资助资金预算,中央和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将资金预算下达到所属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根据《办法》
所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每生每年)为:普通高校:专科学费5000元,本科学费4000元,研究生学费8000元,住宿费800元,教科书费500元;中等职业学校:设区市区学校学费2300元、其他地区16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普通高中:学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原则上,每学年初申报一次,其中,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办法》强调
各学校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免除资金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档案资料按相关规定保存。
《办法》要求
各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课堂、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日常宣传。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积极运用移动通讯平台、网络平台等新兴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